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网尚贸易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87628号“皇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4149号“皇仙HUANGXIAN及图”商标、第12894202号“皇仙楼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