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尚景豪饮用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03972号“枫月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30098号“枫月台”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7128号“枫月酒庄”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