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喜合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信智谷(河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09398号“合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7386号“合喜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等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为“个人背景调查;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社交陪伴;知识产权咨询;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