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1406号“李慢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59741号“李慢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白糖;蜂蜜;盒饭;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条;大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食盐;酱油;调味品;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核定使用的甜食;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程度的艺术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文字“李慢慢”,其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蛋糕、
面包、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蛋糕、面包、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