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30045号“B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34473号“邦莱尔 B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