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UNRISE EVENTS&PRODUCTION PTE. LTD.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0419号“DOL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03827号“道森能源 OLPHIN及图”商标、第31561717号“OLPHIN及图”商标、第46953416号“DOLPH及图”商标、第6595449号“清溪及图”商标、第7279733号“中承集团 ZHONGCHENG GROUP及图”商标、第11329648号“金海豚 AUCMA GOLDEN DOLPHINS及图”商标、第1337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DOLPH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清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