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范本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36718号“FUN-B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8998号“F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教育;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