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哈丁艺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62877号“MICHAEL HARDING 麦克哈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09541号“麦克哈伯”商标、第23694635号“麦克马丁 M•M MACMARTIN”商标、第25391251号“麦克哈丁 MICHAEL HARDING”商标、第77508990号“麦克马丁 M•M MAC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削铅笔机;卷笔刀;办公用夹;笔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