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EDERMANN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8982号“Fibonac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516445号“斐波那契Fibo na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7类“刀片(机器部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92269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7类“机器传动带;电动剪刀;缝合机;卷边机;熨衣机;绕线轴(机器部件);缝纫机;纺织工业用机器;家用缝纫机;工业缝纫机;缝纫机械;缝纫机用线轴;自动缝纫机械;用于工业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用动力传动带;皮带轮(机器部件);机器正时皮带;包缝机;裁布机;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三角胶带”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用于加工木材、木质材料、塑料或金属的机械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机器传动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用于加工木材、木质材料、塑料或金属的机械工具”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