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ILEAD SCIENCES IRELAND UC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854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52836号商标、第74407907号商标、第13516168号商标、第39169481号商标、第50855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且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图形主体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制剂;提供有关疾病诊断和治疗以及医疗条件和疾病的信息及顾问服务”等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补药;医院”等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