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奥多集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永瑞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多集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永瑞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092281号“ALDO MO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DO MO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3501号、第1220768号“ALDO及图”、第1220767号、第61632797号“ALDO”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LDO”,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92281号“ALDO MO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