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781835号“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 84781835

阅读:37094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81835号“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57939号…

  申请人: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81835号“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57939号“罗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含义,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即便考虑其最微弱的暗示性,也因其指定商品的专业性强、相关公众认知水平高、商品功能依赖客观标准而非商标宣传等特点,完全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3、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暂缓审理请求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之外的测量装置、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罗美特”与引证商标“罗美特”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使用在其指定的计数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781835号“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美特 Flowmetek及图 847818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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