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市贝斯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3856号“贝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572850号、第23995906号、第43476150号、第42819598号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