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55739号“SSK SUPER KIT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索菲亚”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17452号“重政S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77532A号“S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04540号“S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19283号“S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17472号“重政S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所获荣誉、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2月13日第192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SK”与引证商标二、四的英文“SSK”相同,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加热装置;家用电净水器;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