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欧化农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德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化农业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德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740809号“紫泰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泰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保存种子用物质;土壤调节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3645号“恩泰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肥”。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盐类(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堆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盆栽土;降解有机物(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40809号“紫泰克”商标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盐类(肥料);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堆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盆栽土;降解有机物(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