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苗苗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苗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669668号“CYET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YETI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普通金属线;金属锁(非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40549号“YETI”、在先申请的第73787046号“YET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检修孔盖;捆扎用金属带”、“金属挂锁(非电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69668号“CYETI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