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21724号“平陆运河上河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陆运河上河图 84621724

阅读:46534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巴马天成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1724号“平陆运河上河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853…

  申请人:广西巴马天成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1724号“平陆运河上河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85355号“平陆运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向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电话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标志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621724号“平陆运河上河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陆运河上河图 846217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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