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25874号“庄园直通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庄园直通车及图 24225874

阅读:74233 2026-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根来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24225874号“庄园直通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猕猴桃生产销售商,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申请人恳请认定第1199758…

  申请人: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根来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24225874号“庄园直通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猕猴桃生产销售商,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申请人恳请认定第1199758号“ZESP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猕猴桃”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且双方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误导公众,削弱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合法在先权益。被申请人作为关联行业的竞业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之嫌。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会引发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一百周年纪念刊物、宣传册;

  2、媒体报道、电视广告视频、宣传发票、宣传合同、展会合作协议及活动照片;

  3、发票、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纳税凭证;

  4、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

  5、“Zespri”、“佳沛”百度搜索结果;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

  8、相关维权资料、行政判决书;

  9、被申请人信息打印件;

  10、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不成立。争议商标系善意注册并使用。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本案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猕猴桃”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庄园直通车及图”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ZESPR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翻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猕猴桃”等商品存在差异,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25874号“庄园直通车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庄园直通车及图 242258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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