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牧游郎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54998723号“虎雷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虎豹”牌衬衫等产品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22424号“虎豹”商标、第758841号“虎豹”商标、第550877号“虎豹”商标、第535841号“虎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构成驰名的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囤积了大量商标,抢注常见成语、词汇及热门词语,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及品牌简介;广告宣传证明;荣誉证明;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在先驳回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内衣;服装;帽;裤子;上衣;鞋;T恤衫;服饰用手套;童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适用该条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