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粮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41775号“天下泉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9978号、第13002525号、第690220号、第3157325号、第38321299号、第49611357号、第75810688号、第380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腌制蔬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干食用菌;肉;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鱼制食品”商品,仅在“蛋;食用油脂”商品上进行复审。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的代理人未获得特别授权,我局对放弃声明不予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已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