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蓝天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蓝云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137974号“蓝云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71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6月11日至2024年06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公司网站截图;
2、软件著作权证书;
3、销售合同和开票清单;
4、投招标文件;
5、软件资质认证证书。
6、在线文档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网站截图、软件著作权证书、销售合同、开票清单、投招标文件、软件资质认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0901类似群组的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