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瑰霖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丽媛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9日对第72587792号“瑰若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162844号“瑰若 Gui Ruo”商标、第25148186号“瑰若 Gui Ruo”商标、第72007924号“瑰若 GUIR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实体店照片;2、线上销售产品介绍及订单记录;3、销售发票;4、原材料进货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长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服装;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长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瑰若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瑰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衬衫;服装;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