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嘉隆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3团蔡家湖镇产业促进中心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6日对第74716114号“金皇后JINHUANGH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商品通用品种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难以作为商标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将“金皇后”注册为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利于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发展,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3团蔡家湖镇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于2023年10月23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蜜瓜;未加工的坚果;甜瓜(新鲜的);新鲜水果”商品上。2025年1月27日,该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3团蔡家湖镇产业促进中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金皇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