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盛和天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27219号“盛和天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05174号“盛誉天成 SY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