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三国群英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13日对第73339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729627号、第8373383号、第23296190号图形商标、第3471308号、第32935472号“张飛及图”商标、第14739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商标,其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且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2、申请人京剧脸谱书籍相关资料及著作权转让合同;3、引证商标档案信息;4、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情况、不予注册决定、企业信用信息等;5、申请人“张飞脸谱”包装产品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法院判决;6、相关裁定及申请人引证商标受行政保护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7、申请人品牌、产品所获荣誉;8、申请人产品宣传推广资料;9、申请人2018-2020年审计报告;10、产品图片及产品包装图片;11、申请人产品天猫、京东平台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四川三国群英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水果;加工过的蔬菜;蛋;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及引证商标四、五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相关规定再行审理。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