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樱花彩色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75710号“PLAZ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30625号“PLEXMARK”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