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锦豪药业(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智慧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72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0072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