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祁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8052号“爱立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40426号“小洋农场 XIAOYANGNONGCHANG及图”商标、第68101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