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T PATRICKS DISTILLERY LTD.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汇臻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2775号“ST PATRICK'S DISTILLE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130号决定,于2025年0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1年03月27日至2024年0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
2、荣誉证书;
3、出口卫生许可、检验检疫证明;
4、产地证;
5、发票;
6、报关单;
7、国际进口博览会合同;
8、推广参展媒体视频;
9、清关材料、进口资料等;
10、国际客户发票。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在爱尔兰进行基础注册,后在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在第33类上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经续展,专用期至2035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显示,其品牌为“ST PATRICK'S”的“白兰地单一麦芽威士忌”等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多次大量销售至中国。考虑到产品图片等证据中均体现标有复审商标的威士忌等商品的情况,且考虑到申请人实际提供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