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45719号“谷舅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谷舅妈及图 65545719

阅读:103521 2026-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苏十月稻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5日对第65545719号“谷舅妈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娘舅”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

  申请人:江苏老娘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智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苏十月稻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5日对第65545719号“谷舅妈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娘舅”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在谷类制品中的米(包括大米)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46770号“老娘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娘舅”商标形成混淆的可能,容易误导公众及消费者,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使用授权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公告信息;

  2、申请人授权委托加工协议;

  3、版权证书;

  4、开票信息及部分发票记账联;

  5、品牌宣传推广材料;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发音呼叫及含义指向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老娘舅”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恶意复制申请人商标的情形,更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谷舅妈”品牌产品的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卜庆宇于2022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13日。2023年6月13日,争议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江苏十月稻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3)第85490号重审第67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详见第1935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12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由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援引的唯一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故争议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协议、版权证书、发票记账联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针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5545719号“谷舅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谷舅妈及图 655457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0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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