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星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首捷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97094号“星兆环保XINGZHAO ECO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77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用作商标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 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关于数字化转型的商业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环保”“ECO ”,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