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电视购物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06606号“HKTV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1534号“HTV”商标、第58848077号“HKTV MALL”商标、第79450453号“HKTV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与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无效宣告,经我局审理作出予以无效的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2、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