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昌利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昌利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0488751号“小沐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沐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处理过滤器;污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480480号、第39441341号“小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卫生器械和设备;水净化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488751号“小沐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