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呈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56130号“MIA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4025号“淼视觉 MIAO VISION”商标、第17644295A号“秘奥 喵 科学 喵~奇妙的旅行开始了 MIAO”商标、第22347425号“MIAOTALK”商标、第28627005号“MIAO”商标、第30087750号“MIAOTOY”商标、第30193311号“MIAOHEALTH”商标、第32831252号“喵呜不停 MIAO”商标、第36522081号、第36522392号“苗韵风采 MIAO STYLE TELLING A LONG LONG STORY M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当中累积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关系,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经注销的证明;品牌手册;类似案件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至七、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IAOLAB”与引证商标二、八认读文字“MIAO”、“MIAO STYL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