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新区路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舞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75747号“丝脉臻选 兰州新区路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70703号“潞港”商标、第18135606号“路港互通 ROAD-PORT INTERWORKING”商标、第13654122号“路港快线及图”商标、第13654118号“路港快线”商标、第22625511号“路港直通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简介、产品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