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玉虎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57400号“甘 阳湾 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9326号“甘标”商标、第7756634号“甘者及图”商标、第18832109号“甘及图”商标、第7880394号“力创食品 甘”商标、第10191264号“甘 SO”商标、第78872530号“甘 味在沃”商标、第34200274号“甘及图”商标、第73322226号“阳湾红”商标、第70466679号“茶阳湾”商标、第4440472号“甘氏养生及图”商标、第11976467号“甘氏”商标、第21587857号“甘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另,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