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境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4867号“智境云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5487号、第16275493号、第59814085号、第53231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状态未定请求中止审理。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标识相关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相关资质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建筑学咨询;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其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三、四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