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悦时悦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伟光
异议人北京悦时悦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伟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74768578号“BOPOMOF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POMOF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STAG”、“LEECH”、“QUI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相近,对于此种情况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8578号“BOPOMOF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