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云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73264号“云湾数谷CLOUDBAY DATA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17527A号商标、第28688706号商标、第28688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显著不同,所核定服务亦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存在未实际运营的可能。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并已具有一定识别度和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35、42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引证商标字体查询结果;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天眼查平台查询报告、股权结构全景等;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实体场所使用的证明材料;公众号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拟人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拟人机器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未实际运营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35、42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