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28019号“VATAN KAB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度表;电开关;发光二极管(LED);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2926691号、第76035028号、第3912088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同轴电缆”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上述裁定、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度表;电开关;发光二极管(LED);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蓄电池”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同轴电缆”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同轴电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