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志凌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志凌海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91903号“CloudT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5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维持,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