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传奇IP(原申请人:娱美德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1344号“米尔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2884号“米尔”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197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4188276号“米传奇”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上述两件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