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云芯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22342号“云芯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0122168号、第47681194号、第36378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鉴于此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