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云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79752号“快乐美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92711号“快乐美”商标、第63651848号“快乐 视界星球”商标、第27933980号“快乐修身堂”商标、第3655921号“快乐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提交了以下意见: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印象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皮肤护理;美容师服务;美容护理服务;化妆服务;美容服务;美容咨询;美容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师服务;食品营养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