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珍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45434号“MOLL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9050号“魔力狮 MORLIS”商标、第24457719号“摩力斯 MOLIS”商标、第20312448号“MOL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放弃在“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化妆品;芳香精油;洗手液;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放弃在“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浸清洁制剂的婴儿湿巾;化妆品;芳香精油;洗手液;牙膏”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