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众诚国鉴收藏品鉴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8553号“诚轩 cheng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8641号“轩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古玩物估价”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一在“保险;银行”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7209号“城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艺术品估价”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保险;金融贷款”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古玩估价”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