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瑞罕•穆罕默德迪亚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02629号“SNOW HAW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82005号“SNOW HAWK”商标、第64786455号“雪枭 SNOW HAW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帽;袜;滑雪手套;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保留在“爬山鞋(带金属钉);鞋(脚上的穿着物);凉鞋;靴;运动鞋;爬山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信息、无效宣告裁定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爬山鞋、登山鞋”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5年1月13日第1919期《商标公告》中,上述商品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爬山鞋、登山鞋”等部分商品无效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帽;袜;滑雪手套;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爬山鞋(带金属钉);鞋(脚上的穿着物);凉鞋;靴;运动鞋;爬山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