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松林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悟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15885号“先歌XI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37904号“先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搅拌机;洗碟机;家用电动打蛋器;家用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面包机;酸奶机;电动制饮料机;洗衣机;干洗机”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燃气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