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特萌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4193号“VETE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及在先权利人。申请商标是在先商标的补充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52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显著性较高,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审查仅在“香料”部分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字母“VETEMENTS”构成,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