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信维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置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74383号“XIN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寓意,也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中信维的拼音,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2717号“XINFEI”商标、第14477242号“XiaWei及图”商标、第48348280号“XIAWEI”商标、第75838463号“XINLEI”商标、第78925883号“XINLEI”商标、第4704079号“鑫威 XINWEI”商标、第21123128号“新威 XINWEI”商标、第25269071号“鑫慰 XINWEI”商标、第78944790号“心蔚 XINWEI”商标、第11605410号“信唯 XINWEI及图”商标、第15428848号“新美双喜 xinmei”商标、第10781140号“欣维 XI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语义和发音上无关联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投入市场宣传,形成稳定市场认知,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发票、发货单、网上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